美容合伙协议

时间:2025-10-23 10:26:17
美容合伙协议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美容合伙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美容合伙协议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住址:

  一、 合作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从年日起至年日。在合作期内三方必须承担所持店股权比例的各种法律、民事诉讼,乙、丙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店的经营管理,协调内部关系。合作期满,若一方主动退出,则本店的一切权益归剩余股东所有;若继续合作,则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并续签协议。

  二、 出资额、方式和期限

1、 出资额:

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控股方。

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

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后的五天内(即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则按实际出资计算确定入伙份额。

3、本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押金及租金、设备、首期货物的购入及流动资金。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个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后,按纯利润甲方为分配。

3、在不影响美容院正常业务开展的同时,实行按季度分红。

  四、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合作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是:

(1)负责对美容院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考察、开发和决策权;

(3)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4)负债美容院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5)负责统筹财务审判权。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美容院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决策权;

(3)负责美容院外部关系的维护;

(4)负责管理美容院的财务工作,通报三方(每月一次)。

3、丙方为合伙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权;

(3)负责美容院的现货和库存管理;

(4)负债管理美容院美容师的技术培训。

注: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如造成重大失误,不管谁方都要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账利润核算股份退役。

  五、债务承担

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

2、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三方按照各人所占股份分担合作风险。三方均须根据投资比例承担亏损额,并及时把亏损补上。若任何一方出现连续一个月不把

亏损额补上,则不赔偿亏损额的一方的股权作自动放弃,归剩余股东所有,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

  六、入股、退股,出资转让

1、入股: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合伙人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1)退股原则:

①在合作期间股东在两年之内不得撤股,两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美容院合股期足两年后退役,在股时按原始股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80%,四年则90%,五年则100%。

②退股不得发生在合伙亏损时,若要强行退股,将按实际清算后退股方所占股份的50%实施;

③退股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

④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⑥如股东没有违反合作规则,任何一方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退股。

(2)自愿退股: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按照100%退股: ①达到个人事业完成(个人累计收益达到30万元);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股;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出资转让:在合约期满后,允许合伙人根据美容院的实际情况转让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七、财务管理

1、股东在上班期间按照美容院标准统一支付工资:第一年,甲方为元/月,乙方为/月,丙方为/月,随后每年根据经营情况上涨或下调10%-30%,股东工资为固定工资,双方均不拿业绩提成和手工费。

2、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经其他地方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等其他股东不知情的公式相关给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账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做账,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股东一日对账目一小查,一周一盘账、一月一结算,一季度一分红。

3、有关本美容院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目前以3000元以上限,随着美容院的发展,上限可调整)动用,必须经所有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确认方可有效执行;不允许任何股东以个人私事为由借用美容院账上钱款。

4、如本美容院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如本美容院经营亏损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本美容院全体股东每个季度末对本美容院财务状况及账上现金、现金流、备用金、库存进行一次盘点,如有误差管理相关事务的股东承担误差部分。

5、对于经济方面经股东商议,由甲方的名义对美容院相关证件及硬件注册、管理美容院的全面负责财务、采购及销售工作;乙方则负责做好银行账号开户,管理所有现金、备用金及银行开户密码,现金流水账及美容院所有财务进出单据的保存工作;丙方则负责美容院现货及库存的管理。

6、员工工资等账务必须经所有股东进行审核签字方可有效做账。

  八、禁止行为

1、合股人紧致在合同期限内私自开别的店面,如果独立经营开店需撤股,则不得在本店附近区域开店,不得带走本店的顾客。

2、企业应设立账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每日(调休顺延)对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 ……此处隐藏27672个字……联系电话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地

丙方:姓名联系电话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

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出资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盘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路浪漫满屋店,从事美发业务。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33.33%、乙方为33.33%、丙方为33.33%。该企业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后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但继续经营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伙各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企业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原则上按月小结,年底十二月或合伙解散后按出资比列核算分配;

3.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按出资比例计算。

第五条:禁止合伙人以下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合伙协议无约定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3.除已有业务(曹永胜、魏文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第二工业区南波湾美发店)之外,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4.无正当理由强制退伙;

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调整企业员工的薪资;私自提干;私自任免员工。

6.企业合伙人不同的企业,员工不得私自调动,以免损害第三方合伙人利益。

7.其他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

3.支付合伙债务;4.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5.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6.企业策划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能力稍强、经验稍丰富的'合伙人担任,其他所有合伙人享有决定权。实行“多一票通过,少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合伙人作为工作人员的权利:

1.合伙人自愿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并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获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

2.合伙人作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有权获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3.多店管理人员,有权获得多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

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新合伙人入伙前需评估企业市值,按股数认购。

6.新合伙人入伙所出资额,由原合伙人按原出资额比例分配;原合伙人剩余资金为现出资额,折算现在所持股数。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2(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合伙人退伙事项。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前六个月内不得退伙,不得转让出资。如合伙人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资额以外,还必须向其余合伙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2.企业经营期限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以后各合伙人可转让自己的出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征求全体原合伙人同意且第三人应同意按入伙对待,否则视为退伙。

3.合伙人退伙或转让自己的出资后三年之内不得在合伙企业方圆十公里之内从事相关行业,不得利用熟悉的员工套取合伙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招用曾在合伙企业的员工共事。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其余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上缴合伙企业;

(2)经劝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余合伙人决定除名,同时向未违约的合伙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2.合伙人有本协议第十条第3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违约方应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赔偿给其他合伙人,同时向企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3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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