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学深悟透,把握本质
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一是划定了实习管理的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重新界定了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将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作为实习单位。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要求,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明确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二、细照笃行,指导实践
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要途径,也是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其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做好实习管理,一要提高认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主动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要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因素,科学安排好实习工作。二要严守规范。要严格落实新《规定》精神,规范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到坚决不触碰“1个严禁、27个不得”红线底线。要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认真签订好三方协议,同时,把实习工作列为人才培养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三要强化监管。要形成学校和二级学院两个层面的实习监管体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开展自查,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三、贯彻落实,规范管理
学院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放在工作首位,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布置与落实,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生实习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专业技能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学院成立了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有教务处、就业办、学工处、各二级分院等部门负责人。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二是研究贯彻意见。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学生的实习事宜,做到科学组织、依法实施,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效果,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实习制度。学院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实习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生实习计划》《学生实习应急预案》等实习管理制度文件,明确了实习管理中的相关职责权限、组织管理、安全保障、考核评价等内容。
(二)周密组织,强化责任。学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规定》精神,多措并举,确保学生实习安全。一是实地考察,严格筛选单位。实习前,由院领导带队,组织二级学院负责人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二是校企合作,共同制定计划。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了实习目的、实习时间、实习安排、实习要求、实习考核等内容。校企双方对实习计划严格审核,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实行“双把关”。三是签订协议,确保学生权益。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学生合理的实习报酬,并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同时,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发放安全告知书,与实习指导老师签订实习安全责任状,进一步筑牢学生实习安全屏障。
(三)注重实效,体现特色。一是打卡签到。借助智慧校园实习管理平台(xx)打卡签到功能,实现对学生实习全过程动态监控。二是完善制度。学院研究制定一系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三是实行双导师制。学院安排实习指导老师,同时作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还兼有企业实践锻炼的.职责。实习企业加强对学生岗前培训,安排了动手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师傅轮岗指导。同时,学院领导不定期到各实习点进行走访巡查,看望实习学生,检查实习情况,确保学生实习安全有序开展。
下一步,学院将以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和《规定》为契机,通过四大举措,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学生实习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通过学院宣传橱窗及校园网等形式,广泛宣传新《规定》。同时利用知识答题、专题讲座、教师教研活动、学生主题班会、实习动员大会、职业活动月等活动载体,进一步领悟新《规定》的精神内涵。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坚持“学院—分院—指导教师、班主任”三级监管模式,定期对智慧校园实习管理平台(xx)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加强对实习问题的通报,做好整改。三是进一步考察调研。定期组织到各实习单位考察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和学生的实习情况,对没有认真履行三方协议的实习单位视情况督促其整改或终止合作。四是进一步总结提升。选择合作较好、实习效果明显的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推广,将其好的做法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合作企业借鉴,持续改进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 ……此处隐藏8098个字……享。
第四章实考核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考核制度,根据实目标、学生实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纪律、实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勤学生实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三方协议;
(二)实方案;
(三)学生实报告;
(四)学生实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日志;
(六)学生实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和实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强化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划定。职业学校主管局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局部加强实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
第三十二条实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方案规定的实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局部要将实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学生投保实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单位达成协议由实单位
支付学生实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单位为实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岗位。
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单位因接收学生实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学生和实单位,按划定给予相应的激励。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
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局部应当会同有关局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XXX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局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局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紊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划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实单位违反本划定,法律法规划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局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安排,根据实协议请求实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划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局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利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划定从事学生实中介举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划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局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